2007/11/08 12:09


為了節省能源,行政院發函各部會,從2008年1月1日起,公務機關單位主管的公務車,不得作為上下班用途,同時也要求公務車駕駛停車超過3分鐘就要熄火、關掉冷氣,對於不能以公務車上下班的主管,主計單位依居住地點補助交通費。


 


但行政官員解釋,所謂的單位主管,不包括正副行政首長,因此,以行政院為例,行政院長及副院長、正副秘書長、政務委員等上下班仍可使用公務車。

是怎樣?


我上下班也要錢啊!憑什麼公務單位的主管上下班可以補助交通費?我已經付薪水跟退休金給他了,他的薪水跟退休金還比我高呢!還要我付他他媽的車錢,幹什麼這麼爽?然後民眾有難的時候不但見死不救,還要看他們的臉色,民生凋敝,這就是明證啊!

依我看,不能用公務車上下班是正常,不應該再領交通費,我們的錢不能夠這樣亂花的,如果錢是這樣用,憑什麼要老百姓繳稅?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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