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無法從事攝影,因為我無法竊取另一個生命任何一部分靈魂。




就如我無法拍攝紀錄片,即使我希望、我想要、我也學習了,但是我無法。


拿起攝影機,不管是錄像或是攝像,要感動觀看的人,影像必須有生命、必須有靈魂,必須能夠藉由像中人的眼神、表情、一切,感受到他的痛、他的傷、他的喜、他的怒。


如果他是喜的,或是他是怒的,這些也許都還可以順利的被錄製、攝製,然而如果是痛的、是傷的,拍攝的人如果再拍攝的當時,沒有感受到他的傷、他的痛,影像絕對無法傳達出來吧!


然而,既然你可以感受到他的傷、他的痛,又有誰有權利把別人的傷痛設置之後,然後播送、散佈,為的是什麼?自己的「作品」?


有誰有權利,竊取別人的靈魂,成就自己的創作?


願意把靈魂出賣給別人的人,給人看到的,真的是真實的部分嗎? (所有學過紀錄片的人,對這個問題都必須採取保留的態度)


既然要竊取別人的靈魂,為什麼不先掏出自己的靈魂?因為不敢嗎?害怕別人看到真正的自己嗎?如果自己如此虛偽,又怎麼有可能參透別人的靈魂,我又怎麼能相信這些「作品」?


有一本書,是一個知名新聞攝影家,我只記得他的名字叫「蘇珊」,姓忘了,書名應該叫「旁觀別人的痛苦」,應該去找來看看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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